湖南法治報訊 通訊員 譚娟
近日,汝城法院針對一起已生效判決案件,推行“執前督促履行”機制,向八名被告(四名未成年人被告的監護人)發出了首份《執前督促履行通知書》。通知發出后,效果明顯,三名未成年被告的監護人在接到通知后第一時間主動聯系法院及原告方,均已全部履行完畢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或與原告達成了正式的和解協議并已開始履行,從而有效避免了對被告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可能帶來的系列負面影響
【從“強制”到“主動”的轉變】 在本起案件中,被告在收到法院發出的《執前督促履行通知書》后,深刻認識到法律的嚴肅性以及一旦進入強制執行階段將面臨的嚴重后果。他們紛紛選擇抓住執前督促這一寶貴機會,積極籌措資金、主動溝通協調,最終以和平方式解決了債務糾紛。這不僅使原告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快速、高效的實現,也讓被告成功規避了因被強制執行而可能產生的如下不利影響: 避免征信受損:防止了因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而導致的個人或企業信用等級降低,保護了其正常的信貸和經營活動。 避免額外負擔: 免除了執行階段可能產生的執行費、遲延履行利息等額外的經濟負擔。 維護社會聲譽: 避免了姓名/名稱、失信信息被公開曝光,維護了個人安寧和企業的商業聲譽。 避免強制措施: 避免了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以及可能面臨的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等強制措施,保障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功能解析:執前督促履行通知書是什么?】 “執前督促履行”是指在民事案件判決生效后、申請執行人正式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之前,由法院向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通常是被告)發出通知,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內主動履行判決義務的一種前置性糾紛化解機制。 其核心功能是“警示”與“督促”: 它是一份嚴肅的法律文書,明確告知義務人判決必須履行,以及如果不主動履行即將面臨強制執行的嚴厲法律后果。 其本質屬性是“教育”與“引導”: 它并非冰冷的強制開端,而是給予義務人一個最后的主動糾錯、挽回影響的機會,體現了司法的溫度和善意。 對于義務人: 提供了“體面”履行義務的臺階,最大程度地減少因強制執行對其信譽、生活和經營造成的沖擊,是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暖心”舉措。 對于權利人: 極大地縮短了權利實現的周期,降低了實現債權的成本,以一種更高效、更和諧的方式兌現了勝訴權益。 此次多名被告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正是執前督促程序優越性和靈活性的生動體現。我們鄭重提醒所有負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當事人,積極主動履行義務是首選也是正道。法院的執前督促是善意的提醒,更是嚴肅的警示。希望各方當事人能充分認識并珍惜這一機制,主動履行,誠信守法,共同維護良好的法律秩序和社會誠信體系。
責編:劉建軍
來源:湖南法治報









